问题1:医院招标文件中可否指定几个品牌和型号作为参考?
答:不可以,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问题2:医院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能否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答:能否使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与项目类别没有关系。要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判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问题3:医院拟派的评标代表可以出现在开标现场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评标代表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
内容来源:中国卫生内部审计网主编 吴龚
纪检监察室(审计科)王巍桦 |